日本在二戰之後對中國史的研究,著重批判中國兩千多年君主專制造成了國家發展停滯不前的學說。事實上,秦漢帝國在中國歷史上,是政治制度高度發展的時代。除了國家完成統一之外,皇帝制度與郡縣制度的完成、中央集權政府的建立、對人民的統治從氏族演變為個體,顯示國家型態逐漸發展成熟。
西方史家研究東方歷史,常以東方專制主義概推東方君主政體。所謂發展停滯,是相對於近代西方而言。但是,中國的背景文明與發展結果本來就與西方不同,一味的以二分法訂其優劣,並不公允,且會忽略中國文化的獨特性。以這種方式研究外國史,無法得到深層的歷史意義,只是在製造為西方服務的史學。
中國的皇帝制度與國家統一可說是同時出現,且出現了以皇帝制度為核心的新政治制度,如官僚制、郡縣制等。皇帝以新政制直接管轄全國人民,除了皇帝肯定其政權的合法性之外,另外塑造了社會意識、爵制秩序,使人民也在意識或無意識的情形下承認了政權的正當性。
在秦朝以前並無「皇帝」名稱,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後,認為其功績超越當時六國君主,因此創造了符合天下共主意義的新名稱,也就是「皇帝」。皇帝雖然又稱天子,但其僅是上帝在人間的代表,並不具有神格地位,且必須接受「天」的規範,故皇帝還是須遵守現世秩序的。
「郡縣」制普遍施行在秦朝建立之時,但在春秋時代即有設立郡縣的紀錄。最初郡縣多設於邊境或新佔領地,其原因在於離國家政治中心較遠,需要建立有別於國內封國制度外的集權體制,以便君主直接掌握。「郡縣」制破壞了世襲的氏族制,也消除了直接對抗君主的貴族力量。戰國時期,由於戰爭的慘烈造成大量傷亡,急須平民補充兵源,且貴族養士之風興盛,造成平民地位普遍性的上升,並逐漸發展出適合君主統治的官僚制。在郡縣、官僚制的支撐下,一個強而有力的國家得以建立。統治者所治理的,不再是氏族或家庭,而是直接掌握家庭的成員。如秦漢時期的賦稅與徭役,即為個別人身統治之具體表徵。
欲維持的固定的統治制,需要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都有所共識才有可能。因此,具有獎勵效果的「二十等爵制」出現了,一般庶民可以透過軍功、納粟、賞爵等方式獲得爵位。即使如此,庶民通常只能獲得下層的爵位,功用通常只有抵罪。由於大多數人民都有爵,因此爵制是無法顯示其身分地位的差異的。
皇帝賜爵的詔令包含︰(1)發布赦令,(2)對庶民男子賜與爵級,(3)對女子百戶者賜與牛酒,(4)允許酺。這四項內容,都有賜恩於民之意。賜爵於庶民時,附帶發布赦令,具有解除舊有秩序,作為新秩序的出發點。是故賜爵於民,不僅在表象授與人民國家身分,且讓人民潛意識中服從國家設置的社會秩序,承認國家統治的合法性。
秦漢爵制與周代不同之處,在於周代爵制不可能施於平民身上;而秦漢則是由於中央集權,政府權力獲得強化,藉由爵制形成其社會秩序,方便國家的治理。因此,二十等爵制所代表的,是當時已出現強而有力的中央政府,產生秦漢統一國家的性質。另外,爵制也與郡縣制搭配使用,藉由驅除新佔領地的原住民,遷入本國新居民,設立郡縣並以爵制創造當地新社會秩序。故在其具有新秩序的地區,氏族結合已被抹滅,使君主得以直接對當地施行直接個別人身統治,也實現了一統國家的理念。
原刊於2007年5月19日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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